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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人防审批监管联动的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4-03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人防行政审批事项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跨部门横向协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2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

2、《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24〕1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监管联动原则

1.依法依规,完善机制。2.明晰责任,权责一致。3.信息共享,智慧联动。4.紧密对接,高效联动。

(二)、明确监管联动部门职责

1.行政审批部门。审批部门对已划转的人防行政许可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履行责任,对相关审批行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负责。

2.人防主管部门。人防主管部门需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工作重心转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行业政策规划,并对审批部门的实施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3.税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全流程征收工作,包括牵头制定征缴流程,并根据审批或主管部门提供的费源信息,完成费用征缴入库。

(三)、形成全方位联动机制

1.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联动。2.事中业务互助。3.事后信息互认。

(四)、明确监管检查内容

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检查。

四、起草过程

在去年试行版本的基础上,征求各区(市)国动部门和审批局意见,征求市审批局和市税务局意见,充分吸收部门意见后重新修改《方案》。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是在去年试行版本基础上的政策延续,在去年政策试行到期后正式施行新版文件,确定文件施行日期为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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