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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疫情期间助企纾困及推动人防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2-07-15     来源:青岛国动办


  一、制定目的

  近期持续爆发的新冠疫情全面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政府等有关复工复产、服务和帮助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政策,努力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并促进恢复,以更好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市人防办印发实施《关于疫情期间助企纾困及推动人防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推出“政策包”用以应对疫情冲击,充分提振市场信息,帮助人防行业市场主体渡过难关、谋求发展。

  二、参考借鉴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支持疫情后经济社会发展恢复降低防空地下室配建比例等的意见》(吉防办发〔2022〕33号)

  三、主要内容

  《措施》涉及主要内容有8个方面:

  (一)支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根据山东省政府令(332号)规定,除单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综合管廊外,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应当按照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但考虑到此类工程有时会因需设置下沉或贯穿空间、大面积开窗采光或通风等平时用途方面限制无法按照标准修建人防工程,为支持我市地下空间建设,借鉴吉林省做法,经审查确实无法按照20%比例建设标准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项目,可按结构设防进行设计,即主体结构达到相应抗力等级,出入口设置一道防护门即可。确因地形、地质等客观原因无法达到设防要求的,可按地下总建筑面积20%的标准审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取消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根据《山东省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和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18〕5号)之规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办理的范围为单建人防工程和由人防部门直接管理的防空地下室。”目前,我市单建人防工程包括早期人防工程在内,大部分已租赁给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是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发放主要对象。为进一步扩大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成果,减轻租赁人防工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取消我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手续。

  (三)明确单建人防工程权属。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此,社会投资建设的单建人防工程,以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防工程权属应当可以确认为其合法投资建造的主体。

  (四)鼓励早期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为助力我市城市更新建设,我办积极筹划早期人防工程改建停车、行车等公益设施及共建城市地下物流系统等新业态建设。为解决早期人防工程改造过程中难以适应新规范而无法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消防设计审查以及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诸多问题,我办经多次专题研究,决定借鉴吉林省做法,一切从实际出发,早期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改造时,战时功能可不按照标准人防工程进行设计。

  (五)精简防护设备图集。经征求25家在青执业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意见,在钢结构人防门生产安装中同意选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RFJ01-2008》(国家人防办2008年1月10日发布实施)。

  (六)鼓励人防企业科研和创新。前期发布了《关于POZD复合材料防护设备、轨道交通超高强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应用的通知》,上述科研创新成果鼓励在我市人防工程中应用。对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不合理、影响平时使用功能发挥,设施设备陈旧落后跟不上时代步伐、战时使用功能不符合新型战争需要等制约人防高质量发展的地方,鼓励各类企业、机构强强联合,采取产学研合作的形式,引进防空地下室新设计理念、国内外新型高科技材料、设备,以及外地经试验可行的工艺、做法,经国内人防领域权威专家评审论证并人防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可选择项目先行先试。

  (七)项目竣工验收便利化。1.项目负责人无法到场的,可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单位其他有相应资格人员参加验收。授权委托书应有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2.项目负责人委托的本单位其他人员也无法参加的,可由建设单位向监督机构提出申请,项目负责人采取远程视频连线形式参加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出认可及整改承诺。验收会议过程要录像录音,并刻录光盘存档。3.现场验收需要签字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回复可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等方式反馈至监督机构。

  (八)积极推进老项目化解。

  1.老项目竣工资料缺失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主体结构部分无法提供土建施工资料或部分缺失的项目,化解责任主体提供地上建筑基础的备案验收资料和人防部分结构合格的检测(鉴定)报告,可认为主体结构质量合格。(2)人防设备(人防门、排气活门、密闭阀门、防爆地漏等)合格证缺失的项目,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提供加盖公章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同时建设单位出具书面认可承诺材料,可不再要求提供合格证(3)防空地下室中供平时使用的通风、电气、给水排水等专业管线及设备,无需提供相关资料。(4)竣工验收时,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和人防门生产安装企业等参建各方出具竣工验收要件的情况下,可按资料合格组织竣工验收。若参建相关方无法出具验收要件或验收要件出具不全的,建设单位自愿出具质量认可文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可以组织竣工验收。(5)无法按照验收人员组成要求成立验收组的,可由各责任单位派出有相应资格的代表,并出具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委托书,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2.无法按照验收人员组成要求成立验收组的,可由各责任单位派出有相应资格的代表,并出具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委托书,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3.相关建设主体缺失或不配合等原因造成难以按正常要求成立验收组的,缺少人员可由建设单位或防空地下室实际控制人聘用具有相应从业经历或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验收组成员,参与竣工验收,并承担相应验收责任。

  4.除建设单位或防空地下室实际控制人外,无法联系到其他建设各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或防空地下室实际控制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结构检测鉴定。人防工程经检测鉴定满足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并且人防设备安装到位的,可用检测鉴定报告替代竣工验收备案所需监督报告。暂时无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纳入预备案管理,该老项目视为已化解。

  四、制定过程

  自2022年6月23日始,分别征求市税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区市人防办、在青执业人防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等相关部门及企业意见,除超越职责部分外全部采纳。6月28日,经办党组会集体研究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