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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及地面配套建筑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26    

  一、制定目的

  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及地面配套建筑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拟解决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及地面配套建筑建设与管理、监督检查责任等问题。

  二、法律依据

  《意见》制定的法律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

  《意见》规定了人防工程口部用地保障,行政审批和监督检查等内容。一是人民防空工程出入口位置和相应的地面配套建筑所需用地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保障。二是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和地面配套建筑,由行政审批部门批准。三是人民防空工程口部和地面配套建筑的建设与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定过程

  2020年8月形成初稿,9月2日由办领导、总工、工程处、安法处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研究,针对相关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9月7日开始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机关各处、中心(站)和社会意见,截止9月18日共计收到2个单位部门反馈意见2条,除超越职责部分外全部采纳。11月11日通过办安全监督和法规处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11月16日经办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