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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在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增加防空防灾技能训练内容的通知﹥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23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长期以来,我们党、政府和军队都非常重视人民防空教育,把人防教育纳入国防建设、国防教育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教学计划,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大学、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结合军训进行;未进行军训的初级中学以上学校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应当按照教学计划进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要求:“教育部门要将人民防空知识技能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落实师资培训等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提供必要条件”。《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5〕20号)也明确要求要深入开展人防教育,把人防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纳入社会普法教育规划,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

  进行人民防空教育,是党的十九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明确要求,是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进行人民防空技能教育,能够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的国防观念,较好地掌握防空防灾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救互救能力。因此出台该《通知》就尤为重要。

  二、制定《通知》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共五部分,包括:

  第一部分:增加防空防灾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

  分别对小学生、初中学生、高中学生开展的防空防灾技能训练内容做出了明确要求。

  第二部分:增加相应的基础设备设施

  对相应的基础设备设施的配置提出要求。

  第三部分:防空防灾技能训练的课时安排

  小学生和初中学生每期为4课时,高中学生每期为6课时。每位学生在小学、初中、高中三个学段要分别接受一期技能训练。

  第四部分:防空防灾技能训练师资的配备与培训

  开展防空防灾基本技能训练的师资,原则上由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所在单位提供,必要时可以与防空防灾相关部门协商落实。

  第五部分:几点要求

  对防空防灾技能训练的组织实施提出四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