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防办,各经济功能区人防主管部门:
依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32号)第十四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除指挥工程外,各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和各经济功能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暂由市人防办负责。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