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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部分早期人防工程拆除时不再要求补建补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15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部分早期人防工程拆除时

不再要求补建补偿的通知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人防办,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就部分早期人防工程拆除时不再要求补建补偿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属早期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办法》的分类标准,对全市早期人防工程实施分类管理,其中第六类工程列入拟报废范围,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发时涉及该类工程,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不再补建或补偿。

二、地铁、地下公共停车场及行车道等社会公益项目用地范围内如有确需拆除的支道及零星早期人防工程,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根据现有相关规定论证批准,在做好连通、预留的基础上,视同第六类工程,不再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补建或补偿。

三、未经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早期人防工程的,不适用本通知。

四、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青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6月14日